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珍珠、牛*”
成都金牛区法院:支持打假人“退一赔十”!
邹士伟与陈晓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年1月10日,邹士伟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在由陈晓玲经营的名为“老中医药材店”的网店内购买了“安宫牛*丸”共计12盒,单价为元,总价为元。
邹士伟收到后,发现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标签上没有中文标签;2、在配料中非法添加了药物。
邹士伟通过淘宝旺旺与网店客服联系,确认产品配料有:牛*、藿香、珍珠、*连、山栀子、*芩、犀角、朱砂、蜂蜜、金箔,且货品是朝鲜进口的。
邹士伟将其中11盒产品退回给陈晓玲,并收到陈晓玲退回的货款元。
遂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一赔十”,即1、判令被告退回购物款元;2、判令被告赔偿0元;
法院认为,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珍珠、牛*”,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系“明知”。支持“退一赔十”。
1、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违法《食品安全法》。
金牛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陈晓玲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均无相应的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涉案食品非法添加“珍珠、牛*”,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根据卫法监发[]51号文,珍珠仅能用于保健食品而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对于牛*未做相关规定,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在尚未有国家权威部门确认珍珠与牛*是药食同源食品的情形下,涉案产品中添加有珍珠和牛*,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商家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明知”。
陈晓玲作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其销售食品的外包装等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
陈晓玲作为食品经营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尽审查义务,在网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邹士伟要求陈晓玲退还货款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年7月2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做出()川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支持“退一赔十”,即一、陈晓玲退还邹士伟货款元;二、陈晓玲支付邹士伟赔偿款0元。
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川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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