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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云梧州龙圩检察能动履职合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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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问题。

今年以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由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程某、蒋某销售假药案在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从年开始,被告人程某明知其经营的生草药店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核验药品相关证件及来源的情况下,程某将鹿角胶、龟甲胶、阿胶等假药贩卖至龙圩、万秀、苍梧等地的零售药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程某仓库内依法扣押一批龟甲胶、鹿角胶、人工牛*、阿胶等成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均无相关成分,认定为假药。

年4至10月,被告人蒋某在龙圩区经营药房期间,未核验药品相关证件和来源,以低价向被告人程某购进一批鹿角胶、龟甲胶等假药,然后拆散零售,并以高价将以上部分假药销售给他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其无药品经营资质,为谋取利益,销售假药;被告人蒋某未检验药品的相关证件,销售假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综合考量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能动履职,合力打击犯罪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案发后,结合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能动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从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策等角度,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销售假药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前,龙圩区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就涉案人员从业年限、涉案药品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咨询专家意见等方面综合予以取证证实,并对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要求等提出书面检察意见,确保案件顺利侦查终结。

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策,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针对该案报捕时,被告人程某、蒋某对其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不理解、不接受等情况,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把握证据的基础上,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直到二被告人心悦诚服,真诚认罪认罚。该院在依法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结合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侦查机关对二被告人依法取保候审。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二被告人完全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在依法判决后积极缴纳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官寄语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去正规的药店,选择符合标准的药品,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购物小票,以免买到假药劣药,发现或者怀疑药品有问题的可以及时拨打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拨打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举报。

来源: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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